城市規劃區內的橋梁,是城市道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的聯接體,是跨越江河時不可或缺的城市道路交通設施。
《城市橋梁設計準則》CJJ11-93對城市橋梁設計有以下主要規定:
2.0.1 城市橋梁可按其多孔跨徑總長或單孔跨徑的長度,分為特大橋、大橋、中橋和小橋等四類,見表2.0.1。總寬度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城市橋梁,可在原分類的基礎上提高一類來考慮。
2.0.3 城市橋梁設計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頻率,對特別重要的橋梁可提高到300年一遇。
防洪標準較低的地區,若按100年一遇或300年一遇的洪水頻率設計,導致橋面高程較高而引起困難時,可按實際情況考慮,但仍須確保橋結構100年一遇或300一遇洪水頻率下的安全。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城市橋梁的梁底應高出設計洪水位(包括雍水和浪高)0.5米,高出最高流冰不位0.75米,拱腳高出設計洪水位0.25米,高出流冰水位0.25米。
5.0.4 橋上每一機動車道寬:大型汽車或大、小型汽車混行,其行車速度大于或等于40公里/小時,每一車道寬取3.75米,行車速度小于40公里/小時,每一車道寬取3.50米;小客車專用線每一車道寬取3.50米。
非專用機動車道的寬度(按行駛自行車考慮),不應小于3.00米。
⑤快速路橋;若有非機動車道,則兩側人行道或安全道緣石高可取0.25~0.40米,外側采用加強欄桿;若無非機動車道,剛兩側人行道或安全道緣石高度宜用0.40米,并須在緣石處加設防護欄,安全道上防護欄與外側欄桿之間凈寬為0.75米。
6.0.2 橋梁引道及引橋的布設,應注意對兩側街區交通的影響,特別要保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進出。
在縱坡較大的橋梁引道上,不宜設置平交道口和公共交通車輛依靠站及工廠、街坊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