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規劃的專項控制和有機組成部分,是對某區域土地不同用途和控制指標的戰略性宏觀安排。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劃定主要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區、土地復墾區和土地開發區等。可具體到農業用地區、種植園用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城鎮建設用地區、村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自然與人文景觀保護區及其他用途區等九類用地劃界,并將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土地空間。土地用地分區和控制指標的確定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本內容。來
中發(1997)11號通知明確指出:"城市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quot;并應"嚴格按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總量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質量。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與開發復耕掛鉤的原則,以保護耕地為重點,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統籌安排各項用地的要求,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
同時也明確指出:"在具體用地布局上,尤其是城鎮建設用地應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