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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地產經紀人傭金制度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在香港,目前市場上一般傭金的收費為樓價的1%,地產代理人和營業員應當在交易前與買賣雙方商定傭金收費,以減少發生爭執的可能性。
  最常見的與傭金有關的問題是地產代理人未經雇主同意私自收取傭金,或不按照規定的傭金收費率或數額收取,以及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適時報告銀行、保險公司或律師行所給予的額外的傭金或回扣。地產代理人在收取傭金時應注意:
  1.地產代理人和營業員必須明示為客戶提供服務所應當收取的傭金,商定的傭金收費率或數額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說明。任何更改議定收費率或數額必須用書面的形式予以記錄,并附加于原來的地產代理協議之后。
  2.地產代理人和營業員不得因提供服務而私自要求、留存或收取傭金的折扣或回扣,除非已向客戶全面披露其保留傭金、折扣和回扣的性質、幅度和數額,并取得客戶和雇主對該等安排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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