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違反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違法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與其違法行為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履行告知義務或告知不清,嚴重損害委托
人利益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并收回注冊證書或公告注冊證書作廢。
房地產經紀人員實施禁止行為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并收回注冊證書或公告注冊證書作廢。
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