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誠信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并逐漸取得現代內涵的。
資本的原始積累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載人人類編年史的”,所以在這個時期毫無誠信可言。20世紀以來,隨著工業技術的快速發展,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了現代市場經濟階段,誠信原則進一步受到重視,保證誠信原則得以確立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獲得了空前的發展,在民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在現代多數國家的民法中被視為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所以,誠信原則是到了近百年即到了資本主義充分發展的階段才取得了自身的現代內涵。
所以,誠信是具體的,總是同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系的,而不是可以適用于任何階段的抽象準則。現代的誠信原則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內涵:①誠信是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商品交換、各種方式的融投資等經濟活動進行約束的原則;②誠信原則不是一個僅僅靠習俗和輿論約束的道德規定,而是必須以法律、制度作為基礎的道德規定。
真正的制約只能靠法律和制度,通過法律和制度,讓失信的人付出的成本遠遠于他從失信中所獲的收益。當然同時也應輔之輿論的力量和道德的說服。這樣,保證“誠信”得以實現的諸多方法、手段,如法律、制度、輿論、教育等就構成了一個系統,這就是“誠信體系”。因此,“誠信體系”是一個近代才出現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