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法律環境調研,房地產交易過程法律指導,房地產交易后法律服務等一系房屋所有權即房屋產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房屋所有權的核心,因此原則上處分權只能由產權人行使。
房屋產權是一種絕對權,即權利人不需要他人積極行為的協助就可以直接實自己的權力。
房屋共有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房屋享有所有權,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擁有方式。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權為前提而直接通過權利人的一定行為或根據法律上的規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來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所有權。如買賣、互換、贈與、繼承等。房屋產權的繼受取得必須由有關產權轉移人、代理人辦理轉移手續。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主要有:權力主體消亡、權力客體滅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處分(相對滅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