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注冊
2004年6月29日,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改變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住房[2004]43號),決定將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工作轉交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2004年7月更名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并以此為契機,將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與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管理結合起來,力推動房地產經紀行業誠信建設,建立房地產交易信息共享系統,制定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促使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為居民提供規范、誠實、準確、高效、便捷的服務。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經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同意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管理機構)遞交注冊申請,經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后,上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審批。準予注冊的人員,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頒發建設部監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書》。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房地產經紀人注冊在下列情況下,須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標準:
1.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未初始注冊的,每三年至少應當參加一次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或者其指定機構組織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取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繼續教育合格證書,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2.房地產經紀人在注冊有效期內參加了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或者其指定機構組織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方可申請換發新的注冊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3.在房地產經紀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4.不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的;
5.依照本辦法被注銷注冊的,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在注冊有效期內,房地產經紀人變更執業機構或者執業機構名稱等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