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第四章 房地產經紀合同
第一節 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涵義和作用
一、涵義 二、作用
第二節 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內容
一、內容的界定 二、合同條款
第三節 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主要類型
一、代理合同與居間合同 二、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 三、一手房合同與二手房合同 四、買方代理合同與賣方代理合同
第四節 房地產經紀糾紛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二、糾紛的規避與處置
1、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2、房地產經紀合同屬于勞務合同。
3、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主要特征:①是雙務合同②是有償合同③一般為書面形式④主要是從合同(交易合同為主合同)
4、僅提供信息服務的房地產經紀合同不是從合同。
5、房地產經紀合同的作用:①有效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維護和保證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秩序。
6、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內容:①交易標的的價值②當事人各自的責任以及希望履行的標準③對經濟風險及當事人對風險造成損失的分擔的事先預定④對履約過程中發生障礙的處理方法。
7、根據合同條款所起作用,合同條款可分為: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主要條款也稱必要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8、普通條款也稱一般條款,不影響合同的成立。普通條款包括:通常條款和偶爾條款。
9、按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條款分為:實體條款(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和程序條款(解決爭議條款)。
10、按表現形式,合同條款可分為:明示條款和默示條款。
11、根據責任內容,合同條款可分為有責條款和無責條款。
12、無論合同是否約定違約責任,只要違約責任沒有被依法免除,違約當事人就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當合同約定與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有所不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免責條款的特征是:①條款具有約定性;②預先性;③明示性;④免責性。
13、經紀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具有共性的。提示條款一般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體。②標的。合同的客體。③服務事項與服務標準。④勞務報酬或酬金(明示合同)。⑤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⑥違約責任。⑦解決爭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