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房產開發商銷售樓盤,往往吹噓得天花亂墜來吸引消費者,但法院認為促銷手段不能“離譜”。上海靜安法院日前對趙某一家訴房產商上海同恒置業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由房產商支付趙延期交房違約金8714.50元;賠償房屋減值損失71264元。
2003年6月25日,趙某一家與該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康定路上“同濟佳苑”內的一套“空中別墅”復式商品房,總房價款88.9239萬元,應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付。
合同簽訂后,趙某付清了全部房價款。2004年4月23日,房產開發商致函趙某稱交房將會延期。2004年5月2日,趙某接到該房產開發商通知前去驗收房屋時,發現所購買的房屋上層兩間房間有一根大梁穿過,其中一間房間的墻體內縮,趙某當即提出異議,隨后又兩次發函給開發商,表示不能接受有缺陷的房屋,要求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方案。6月26日,趙某還填寫了《驗房意見書》,認為房屋面積減少,層高變低,復式房屋的意義不復存在,提出要么調換房屋,要么補償損失,要么作退房處理。開發商承諾在15個工作日內與趙某協商解決。此后,開發商提供了多套房屋供趙某選擇,都沒有成功。
去年8月,趙某一家起訴到法院,訴稱同恒公司建成的房屋與預售合同附件中的建筑設計不相符合,與售樓時廣告宣傳及樣板房展示的“空中別墅”也大相徑庭,特別是設計上存在嚴重的質量瑕疵。同恒公司則辯稱“空中別墅”只是比喻,是帶修飾性和夸大性的描述,不會也不能構成明確的約定內容。審理中,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向法院出具了《價格鑒定結論書》:該房屋于價格鑒定基準日2005年12月29日房屋減值額為人民幣71264元。
法院認為,從開發商的售樓廣告及宣傳資料看,確實采用了“空中別墅”、“二層布局有兩間臥室”等描述,遂一審判決房產商對趙某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