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吳先生通過某中介公司售出了自己的一套房產。由于東莞的二手房交易過戶手續比較繁瑣,等待辦證的時間也比較漫長,其間,吳先生與買主以及中介公司簽署了一份三方合約,決定由買主將首付房款12萬元交給中介公司暫為托管,等該房產過完戶后再由中介付給吳先生。四個月之后,房產證過戶手續全部完成,該套房屋歸入買主名下。中介公司也如約將代為保管的12萬元房款付給了吳先生。
但此時,吳先生忽然覺得這12萬元放在中介公司四個月時間,這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在簽協議后過戶前,買主已經行使了房產的使用權,開始裝修入住了,按理說這12萬元就應該歸他支配了。于是吳先生找到中介公司,要求中介支付這12萬元四個月時間的利息,但是中介公司以沒有過戶,吳先生就沒有這筆款項的支配權為由拒付利息。
吳先生和中介公司協商未果,決定起訴,那么吳先生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利息這一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要求支付12萬元的利息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
律師告訴記者,吳先生起訴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代管12萬元四個月時間的利息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與孳息物歸還寄存人。
該案中,吳先生與買主成立的是二手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的三方合同,對于12萬元托管約定,實際上成立了帶有保障二手房買賣合同順利履行性質、對吳先生賣房首期款的保管合同關系。當吳先生與買方的買賣二手房關系成立時,買賣合同就生效了,買方實際占有了房屋,辦理二手房交易過戶手續過程中,12萬元也已特定化,所有權人應是吳先生,12萬元所產生的利息也應屬于吳先生。吳先生與中介公司對12萬元產生的利息沒有其他約定時,中介公司沒有理由拒絕支付吳先生相應的利息。
如果吳先生沒有實際交付所出賣的房子,在過戶手續沒有正式辦妥之前,12萬元的所有權人就是買方而不是吳先生,這時,只有買方才能向中介公司主張支付占有該筆款項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