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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物權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事項集體決定】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解釋】本條是關于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事項集體決定的規定。
  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個含義:
  (一)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特征就是集體財產集體所有、集體事務集體管理、集體利益集體分享。只有本集體的成員才能享有這些權利。農村集體成員有兩個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體時間長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貢獻小,不分有無財產投入等,其成員資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一般來說農村集體成員往往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此外,也有的成員是通過婚姻或收養關系遷人本集體取得成員資格。也有因是因移民遷人本集體而取得成員資格。
  因下列情形,喪失農村集體成員資格: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因婚姻、收養關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規定遷出本農村集體而喪失。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戶籍而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又如因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全家戶口遷人設區的市而喪失原集體成員資格。三是因國家整體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或者整體移民搬遷等原因,原集體失去繼續存在的條件而終止,其成員資格亦當然喪失。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只能在一個農民集體內享有成員權利,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者多個集體成員權利。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范圍
  本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在上一條規定的集體財產范圍內,最主要的就是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不動產和動產。
  (三)重事項須依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集體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體事務,涉及集體成員重利益的事項,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現實中,往往發生少數村干部擅自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的情況,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為了維護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本條明確規定了須經集體成員決定的事項: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直接關系到本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首先,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再由該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原則上,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根據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現實中,這部分費用一般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部分費用分配給本集體成員、補償受影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為征收集體土地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這部分費用的使用和分配辦法必須經集體成員通過村民會議等方式決定。
  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實踐中,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投資興辦企業,一方面實現共同致富,另一方面也解決了量農業人口的就業問題。集體出資的企業收益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如果將該企業出讓或者抵押的,也要經過本集體成員討論決定,不能由該企業負責人或者本集體管理人擅自作主。
  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