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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關于房地產經紀人的條列解釋11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物權法解釋: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解釋】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供的必要材料的規定。
  關于申請登記需要向登記機構提供哪些材料這些問題,有些國家是由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去作規定的,如日本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申請登記,應提供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的材料、關于登記義務人權利的登記證明書、第三人許可、同意或承諾的證明、代理人權限的證明等。物權法在此只是原則性地做出一個銜接性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所需要提供的具體材料,還需要專門法律法規,包括將來可能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法去進一步明確。例如,本條規定的權屬證明材料可以包括權屬證書、合同書、法院判決或者征收決定等,其他的必要材料也需要具體明確。此外,關于登記申請的其他一些問題,也需要專門法律法規明確,如具體的不動產物權登記申請,是共同申請,還是單方申請,注銷登記是否要權利人申請,不申請怎么辦,利害關系人能否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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