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六十七條【企業出資人權利】
第六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解釋】本條是關于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規定。
本條的含義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一)出資人與出資形式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所有制結構比較單一,即只存在兩種形式的公有制:一是國家所有制;二是集體所有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出資主體只是國家和集體。同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企業,投資結構也很單一,都是由國家和集體投資的獨資企業。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投資結構發生了重變化,由單一的國家、集體投資變為包括國家、集體、私人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的投資;對企業的投資也由獨資變為主體多元化的投資。
根據本條的規定,出資人可以是國家、集體,也可以是私人。國家作為出資人的,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集體資產設立企業的,由本集體作為出資人。隨著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私有資本也量地投資到企業中。作為出資人,私人包括中國的公民,也包括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
國家、集體和私人出資設立企業的主要形式是公司。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來,許多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造,由單一投資主體改組為獨資公司,多個投資主體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國有企業也相當多地采用了公司制的組織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形成的國有獨資公司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
(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資人作為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本條也從出資人的角度做了同樣的規定。
1.享有資產收益,就是指出資人有權通過企業盈余分配從中獲得紅利。獲得紅利是出資人投資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資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約定,如期、足額地履行了出資義務,就有權向企業請求分配紅利。一般而言,出資人應當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或者股東協議、章程等約定分取紅利。
2.參與重決策。出資人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會等做出決議的方式決定企業的重行為。企業的重行為包括:企業資本的變化,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公司的預算和決算事項;企業的融資行為,如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對外投資,向他人提供擔保、購置或者轉讓主要資產,變更主要業務等;企業的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業章程等。上述權利,由出資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尊重和保證出資人決定重決策的權利,如在國家出資的企業里,國家作為出資人的,享有資產收益、重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企業經營管理者無權決定依照有關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應當由國家作為出資人決定的事項,不得擅自處分企業財產。
3.選擇經營管理者。出資人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選舉或者更換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決定董事或者監事的薪酬,通過董事會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當然以上只是出資人享有的主要權利,除此之外,出資人還享有其他權利,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本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出資人,不但享有上述權利,還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按照約定或者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地繳納出資;不得濫用出資人的權利干涉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