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解釋: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城鎮集體財產權利的規定。
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城鎮集體經濟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據憲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依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是指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或者是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或者是投資主體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并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主導地位。
城鎮集體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長期發展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了改造,實行了合作,到了1956年底,新中國的集體經濟基本形成,當時手工業合作社集體經濟的總量就達到了136億元,為我國建立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長期以來,城鎮集體經濟在滿足市場需求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尤其是在我國就業壓力比較的時候,解決了批工人的就業,比如,20世紀60年代組織社會閑散人員的上崗就業,70年代末安排回城知青和知青的子女就業,為擴就業做出了巨貢獻。近幾年來,通過調整重組、改革、改制等多種形式,新型的集體經濟應該成為安置下崗職工和社會就業的重要組織。據全國經濟普查結果顯示,到2004年底,擁有500萬元以上資產的城鎮集體企業占了4萬多個。由此可見,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鎮集體經濟仍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對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黨的十六報告再次肯定:“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辈⑻岢觥吧罨w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十屆全國人四次會議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也指出:“繼續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物權法考慮到城鎮集體經濟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所發揮的歷史作用和現實作用,依據憲法、相關法律和法規,按照黨的十六以來關于發展集體經濟的精神,做出了本條的規定。
在物權法草案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物權法應當明確規定,城鎮集體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經反復研究認為,我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變化,有些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子女就業、知青回城設立的,有些集體企業是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為分離輔業、安置富余人員設立的。從在北京、上海、江蘇和湖南等地調研的情況看,城鎮集體企業產生的歷史背景和資金構成十分復雜,有些企業最初是由個人現金入股或者實物折價入股的,后來有的退還了原始股,有的未退原始股;有的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借貸,國家和其他方面都沒有投資,但國家提供了政策支持。近幾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又發生了很變化,有的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的改制為職工全體持股,有的實際上已經成為私人企業。目前按照黨的十六以來的精神,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鑒于這種歷史和現實的情況,而且城鎮集體財產不像農村集體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所有那樣清晰、穩定,城鎮集體企業成員也不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樣相對固定,因而難以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本條從物權的角度做了原則規定,即“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為了更好地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幾點需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條 規定的集體財產權行使的主體是本集體。集體所有、集體管理、集體經營是集體所有制的應有之義,因此,行使城鎮集體財產權的只能是該集體,而不能由個別集體成員獨斷專行。
第二,集體財產權的客體只能是屬于該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如果城鎮集體企業已經改制了,如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就不適用本條,而分別適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或者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城鎮集體財產權的內容,包括對本集體所有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作為本集體所有財產的所有人,當然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全面支配本集體所有的財產。
第四,行使財產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行法律方面主要是憲法、民法通則和本法等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目前主要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今后,隨著城鎮集體企業改革的不斷深人,在實踐經驗比較成熟時,還會制定或者修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