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信.境界降價并補償已購買客戶差價的有關情況,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眾多讀者紛紛致電本報詢問有關開發商降價并退還費用的有關法律問題。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無義務退還因市場價格波動造成的房屋價差。只要開發商與先行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他們所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格圍繞供需存在正常的上下波動,這是經濟規律的體現;反映到我國法律規范上,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開發商在房價下降時承擔補差價的義務;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開發商和購房者可以通過合同方式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約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開發商無義務補償購房者差價。
強調:開發商補差價的行為屬于開發商處分自身權利的行為。開發商有權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調整商品房銷售價格(無論是提高還是降低),對于降低商品房銷售價格給部分先行購房者造成的不利影響開發商無義務消除。但是,開發商有權處分自身的權益,包括對先行購房者進行補差,開發商的此種行為也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其行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