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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基本制度與政策仿真試題答案及詳解4

發布時間:2011-08-22 共1頁



  第31題

  試題答案:C

  知識點:

  第七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與政策 ☆☆☆☆☆考點9: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種類;

  房地產權屬登記分總登記、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七種。

  1.總登記

  總登記也叫靜態登記,是在一定行政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進行總登記是因為沒有建立完整的產籍或原有的產籍因其他原因造成產籍散失、混亂,必須全面清理房屋產權、整理產籍,建立新的產權管理秩序。

  總登記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登記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有關事項:總登記的區域、申請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告知登記人應攜帶的證件和有關文件)、受理登記的地點(可以是登記機關所在地或登記機關設立的登記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如登記費用、不登記的責任等)。

  2.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申請人應提交批準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證明文件)。

  3.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申請人,或原有但未進行過登記的房屋申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而進行的登記(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而進行的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轉移登記從交易到權屬登記發證時限為30日。

  5.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因法定名稱改變,或是房屋狀況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如權利人法定名稱變更或者房地產現狀、用途變更、房屋門牌號碼改變、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部分房屋拆除時,房屋權利人均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房地產權利人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辦理)。

  6.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抵押、典權等他項權利而進行的登記。

  7.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是指房屋權利因房屋或土地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權利主體滅失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32題

  試題答案:B

  知識點:

  第八章 房地產稅收制度與政策 ☆☆☆☆考點14: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開征的一種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

  2.城建稅實行的是地區差別稅率,稅率分別規定為7%、5%、1%三個檔次,具體是: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按繳納“三稅”的所在地的適用稅率繳納城建稅:一是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

  城建稅以納稅人實際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所說“三稅”是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3.教育費附加是隨增值稅和營業稅附征并專門用于教育的一種特別目的稅。教育費附加的稅率在城市一般為營業稅的3%。

  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通常也稱作“兩稅一費”。

  第33題

  試題答案:B

  知識點:

  第八章 房地產稅收制度與政策 ☆☆☆考點7: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課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對象,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3.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4.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采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為四個檔次。

  (1)大城市0.5~10元;

  (2)中等城市0.4~8元;

  (3)小城市0.3~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4元。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后,需要適當降低土地使用稅額,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5.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6.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0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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