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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路工程施工索賠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工程索賠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公路施工過程中工程索賠作為合同管理中的一項主要內容,經常發生而且是一種正常經濟補償行為。在我國公路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三方的行為還都存在不規范,使得很多索賠得不到受理和批復。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業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對于重大、主要方面掌握著主動性,運用FIDIC條款時,往往帶有中國特色、地方特色;另一方面,承包商往往不能按中標承諾配齊相關人員、機械、設備,索賠意識不到位,同時考慮與業主、監理單位的下一步合作,應該堅持的索賠往往不敢提出,或只注重索賠意向的提出,不重視索賠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和及時作最終索賠報告;第三方面是監理單位,往往不能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來維護業主、承包商雙方的利益,而是傾向于維護業主的利益。這就使原本很正常的索賠工作變了質。
  開展工程建設索賠工作是建筑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它的開展有利于強化合同意識,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提高合同履約,有利于落實權利、義務關系,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素質及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我國工程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參與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的競爭。
  1  索賠的基本特征
  1.1  索賠是要求給予補償(賠償)的權利主張,其依據是合同文件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1.2  承包商自己沒有過錯,其責任應由業主(包括其代理人如監理工程師)承擔。
  1.3  已經發生實際損失(包括工期和經濟損失),而且必須有切實的證據。
  2  索賠引起的原因由于公路工程施工現場條件、社會和自然環境、地質水文等等的變化,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難免出現與實際不符的錯誤等因素,因此,索賠在工程施工中是難免的。引起索賠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2.1  業主違約常表現為業主或其代理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為承包商提供順利施工條件,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付款。
  2.2  指定分包商違約業主指定的分包商未能按規定提供服務、供應材料及勞務等。從合同條款上講承包商應該對指定分包商的行為要求業主承擔全部責任,但實際上指定分包商的情況往往不那么簡單,它往往會引起許多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業主往往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負完全責任。特別是如果業主把承包商接受某指定分包商作為承包商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的情況下。
  2.3  合同缺陷盡管合同文件是由業主方精心編制的,但構成合同文件的前后文件工作量大,而且涉及的范圍廣泛,因此相互之間可能會出現前后矛盾和誤差:①合同本身的錯誤,例如:工程清單中的工程項目的短缺,數量的前后矛盾等等;②合同文件及圖紙不嚴密,例如:合同條件的含糊不清、圖紙要求與技術規范的不符,或附屬合同文件與合同不符;③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與工程所在地法規不符;④提供的地質、基礎資料有差異等等。
  承包商可以根據自己的理解或者有關技術標準規范來解釋,并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商執行了監理工程師指令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則承包商可以為此提出索賠,監理工程師應給予證明,業主應給予補償。
  2.4  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合同中一般都有對難以預見的施工條件變化引起后果處理的規定,因此所謂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是指一般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料到的。不利自然條件和客觀障礙主要指在投標時經過現場及根據業主所提供的資料都無法預料到的其他不利自然條件,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沉陷等,客觀障礙是指經現場調查無法發現、業主提供的資料中也未提到的地下(上)人工建筑物及其客觀存在的障礙物,如下水道、公共設施舊建筑物等。以及由于地質條件的極大差異造成停工或必須對地基進行特殊處理等等。
  2.5  監理工程師指令及額外的試驗和檢查通常表現為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進行某項工作,更換某些材料,采取某種措施或暫時停工等,以致影響其它工程的工期。如果超出合同技術規定試驗,或者對已驗收合格的工程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而未驗收的已覆蓋的隱蔽工程,在拆卸或挖開檢查后證明確實合格。承包商由此引起的費用,包括工期延遲、窩工,均可要求業主給予補償。
  2.6  合同變更通常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規定的變更等等,變更可以由業主、監理工程師或承包商提出。
  2.7  其它承包商干擾指因其它承包商未能按時按質進行并完成某工作,各承包商之間配合協調不好等而給本承包商的工作帶來干擾。公路大型工程施工往往有幾個承包商同時在現場施工。如一個大橋、主橋和引橋,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均能分幾個承包商配合施工。由于各承包商之間無合同關系,他們只各與業主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監理工程師作為業主代理人有責任組織協調各承包商之間的工作,否則,就會給整個工程和各承包商的工作帶來嚴重影響,引起承包商索賠。
  2.8  不可抗力的原因工程承包中,不可抗力是引起索賠的自然原因,一旦發生不可抗力,由此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已完工程的成本,均可向業主索賠。
  2.9  其他工程所在地的影響,如人工、材料、燃油等價格上漲,貨幣的貶值等引起的合同價變化。
  在分析引起索賠的眾多因素中,比較普遍的因素是趕工、開工受阻、氣候影響、工程量的增減、合同條款中與索賠密切相關的工程變更、增加工程及工程進度變化引起的工期與費用的索賠。
  3  索賠的依據
  
3.1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業主和承包商共同確認,共同遵守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索賠中判定是非的準繩。因此不論是在投標前或是在中標后履約過程中,承包商都務必仔細、深入地研究推敲合同文件,確實弄清其中所規定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哪些講得明確,哪些比較模糊,哪些有遺漏,都應一清二楚。
  3.2  資料證據主要指投標文件及施工圖紙;變更設計通知單;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記錄,施工中出現技術問題的紀錄;計量支付資料;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指示;施工計劃進度和修改后的施工計劃等。
  3.3  監理工程師的簽字發生任何索賠事件后,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如監理工程師認可即應具有簽字筆錄,如監理工程師不同意,需有報告并繼續書面向監理工程師申請,并抄報業主提請業主解決,也可以要監理工程師簽字(不能索賠)的書面筆錄;留在以后需要仲裁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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