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一)環境影響評價;
(二)環境影響后評價;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四)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八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
第十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時,應為委托人保守商務秘密。
第二十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三條 在全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文件種類、登記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由環保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 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 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愿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