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相關業務工作,業績突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或條件(二)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 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 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并同時具備下列1、2、3項條件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1) 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9年;
(2) 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2年;
(3)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4) 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 20年。
2、技術業績:
(1) 擔任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保護驗收報告15項及以上。
(2) 擔任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由環保總局審批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報告15項及以上。
(3) 獲得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4) 獲得2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5) 獲得3項以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3名)。
3、學術水平:
(1) 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5萬字以上。
(3) 受聘擔任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并參加編寫綱或試題設計的專家。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環保總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名單見附件2),負責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
三、考核認定程序
(一) 符合上述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統一向環保總局推薦。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轄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復核后,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 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后,報人事部、環保總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四、申報材料
(一) 填寫完整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見附件3)。
(二) 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報告書(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
(三) 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人事部門推薦意見函。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的環保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須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復核,并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于2004年7月31日前,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 凡因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或環境保護驗收文件的質量問題,受到環保總局處罰的單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申報。
(三) 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應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第一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四)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管理企業在審核、復核申報人員材料時,須審核各類證書的原件和技術業績材料;向領導小組報送的各類證書復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五) 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和在公務員崗位工作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六) 軍隊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審核、推薦工作,由總政干部部和總后基建營房部按照有關規定、條件、程序和要求進行。
(七) 各地、各有關部門、軍隊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核和復核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個人的申報資格及兩年內的考試資格。
環境保護相關專業新舊專業對應表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環境監測 | |
環境科學 |
環境學 |
環境規劃與管理 | |
生態學 |
生態學 |
化學 |
化學 |
應用化學 |
應用化學 |
生物科學 |
生物學 |
生物化學 | |
生物科學與技術 | |
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 |
資源環境規劃與管理 |
經濟地理學與城鄉區域規劃 | |
大氣科學 |
氣象學 |
大氣物理學與大氣環境 | |
大氣科學 |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 |
水文與水資源利用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學工程 | |
農業建筑環境與能源工程 |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
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 | |
森林資源保護與游憩 |
野生植物資源開發與利用 |
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管理 |
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 |
自然保護區資源管理 |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水土保持 |
農業資源與環境 |
農業環境保護 |
土地資源管理 |
土地規劃與利用 |
其他環保總局認可的環境保護相關專業 |
注:本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采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