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在廣義上又稱為環境法,是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體健康,保障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合理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要素,防止環境破壞的法律規范,一是關于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的法律規范。另外還包括防止自然災害和減輕自然災害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規范。環境保護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區特殊性等特征。環境保護法律規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國家,但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環境法出現在世界上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