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標準
驗收監測與調查標準選用的原則:
(1)國家、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如環評未作具體要求,應核實污染物排放受納區域的環境區域類別、環境保護敏感點所處地區的環境功能區劃情況,套用相應的標準。
(2)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執行標準的批復以及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3)建設項目環保初步設計中確定的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處理效率,處理能力,環保設施進、出口污染物濃度,廢氣排氣筒高度。對既是環保設施又是生產環節的裝置,工程設計指標可作為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4)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選擇與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相配套的方法標準。
(5)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如國家已經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