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如何對違反《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責任是《清潔生產促進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該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四種類型: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實標注的;不履行產品或包裝回收義務的;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情況的。凡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本法法律責任的規定及不同情節進行處罰。具體作法如下: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結構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違反該條規定,未標明產品的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按本法三十七條規定,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材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結果報告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該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清潔生產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違反該條規定,不履行產品或包裝物回收義務的,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重要污染物排放的情況,接受公眾監督”。違反該條規定的,依照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