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資料來源:居住小區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CECS 57?94
編制日期:1994-6-1
4.7.1 居住小區的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的《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要求。
4.7.2 居住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由城鎮排水總體規劃統籌確定。
4.7.3 城鎮已建成或已規劃城鎮污水處理廠,小區的污水能排入污水處理廠服務區內的污水管道,小區內不應再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4.7.4 新建居住小區若遠離城鎮或其他原因,污水無法排入城鎮污水管道,小區內應按現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設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經處理后方許排放。
4.7.5 城鎮未建污水處理廠,小區內污水是否允許采用化糞池作為分散或過渡性處理設施,應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4.7.6 居住小區內設置化糞池時,采用分散還是集中布置,應根據小區建筑物布置、地形坡度、基地投資、運行管理和用地條件等綜合比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