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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土建工程)施工質量保證資料的形成和編制百問百答1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1.基本要求
  1.1.問:質量保證資料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標準》3.2.4條明確了質量保證資料應包括以下六個方面:⑴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質量檢驗結果;⑵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檢驗和試驗數據;⑶地基處理、隱蔽工程施工記錄大橋、隧道施工監控資料;&考&試大$⑷各項質量控制指標的試驗記錄和質量檢驗匯總圖表;⑸施工過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況記錄及其對工程質量影響分析;⑹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質量事故,經處理補救后,達到設計要求的認可證明文件。
  1.2.問: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及子工程劃分有何要求?
  答:總的要求是按照《標準》附錄A進行劃分。單位、分部、分項工程所屬的單元工程,應按照工程的實際項目內容去劃分。橋梁工程為雙幅且設計為分離式時,一般應按左右幅各作為一個獨立單元劃分,但在進行質量評定時當左右幅結構相同時也可合并評定,當左右幅結構不同時應左右幅分別評定;橋梁工程上部構造的分部工程,建議按孔劃分子分部工程;預應力筋的加工和張拉在有縱、橫、豎向時,應將縱、橫、豎向預應力筋的加工和張拉,劃分為預應力筋的加工和張拉分項工程的子分項工程。路基土石方工程的分項工程的子分項工程,應按實際施工段落劃分。涵洞、通道每道為涵洞、通道分部工程的一個子分部工程,通道應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 2003)》的表5.0.2橋涵分類的要求,劃分至涵洞或橋梁工程項目,管涵及箱涵不論管徑或跨徑大小、孔數多少,均按涵洞對待。擋土墻按《標準》6.1.1條規定:一般擋土墻每處作為砌筑防護工程分部工程的一個分項工程;大型擋土墻每處作為一個分部工程。隧道工程為雙洞時,應按左、右洞劃分為子單位工程,其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應按圍巖類別、襯砌結構形式進行劃分(詳見《標準》10.1.6條)。&考&試大$具體操作還應按業主或總監辦的具體規定執行。劃分完成后應報業主及總監辦批準后執行,并應報主管質監站備案。
  劃分完成經批準后,建議再利用該表,在各個欄目后分別相應增加實得分、評定等級欄,在施工過程隨時將評定結果填入,使該表變為《單位、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臺帳》,作為施工單位《工程月報》的附件,一并上報和存檔,為隨時檢查和了解工程評定情況,提供了方便。
  1.3.問: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的作用是什么?填寫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是對已經完成的工程結構物的質量與數量的證明文件之一。填寫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所以工程名稱、樁號、部位必須填寫清楚,&考&試大$必要時還要注明數量(如錨桿、管道等)、材質或施工設計圖的編號等,以便計量時予以核對。
  2、使用簡稱要規范、大眾化,所有內容應能使別人看懂。
  3、計量單位、數字修約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4、對于外觀存在問題的也要詳細記錄其中,以供質量評定時使用。對于外觀的鑒定建議最好應由3人以上共同進行,以達到客觀、公正。
  5、必要的附件也應齊全,證明檢查項目如混凝土(砂漿)、地基承載力等的數據來源的試驗資料;
  6、證明《標準》規定的基本要求已符合規定的試驗資料及有關記錄,如橋梁伸縮縫的混凝土強度、隧道襯砌的混凝土抗滲等試驗資料;基本要求各項檢查的記錄。
  7、證明規定的檢查項目沒有,而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應作的試驗或檢查項目,如路面工程的含灰量、油石比、集料級配等試驗資料及檢查記錄。
  8、現場參加質量檢驗的檢測、檢查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及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上標明的人員的簽名(必須是手寫的)應齊全,人員均應是經過業主在招投標時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要求的施工及監理單位或有關質量監督單位的人員。
  9、若經檢測出現不合格情況時,由監理工程師在該份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的結論欄予以判定,并提出整改的意見。資料應歸入檔案,待整改完成后再對照原檢測項目重新進行現場質量檢驗,填&考&試大$寫新的《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具體要求同上,并在結論欄注明該《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為整改后的檢驗結果,附在原不合格的資料一起歸檔,作為整改的證明。
  目前《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的格式及內容,基本上都是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附錄C編制的。浙江省目前執行的表格內容比較符合《標準》的要求,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要求一致,建議參照,其主要特點是:①保持了《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附錄C的主格調;&考&試大$②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 077—95)附錄C的基礎上,增加了《標準》規定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項目檢查的記錄欄,為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時,提供了充分的復核和扣分的依據;③將施工單位自檢與監理抽檢結果分別列入同一表格中,使各級檢查、復核、對照施工與監理單位檢驗結果時,達到一目了然;施工過程監理單位可只保持同一份復印件供日常查詢用,歸檔時只須歸一份原件,減少了檔案存放的數量,并給檔案利用時的查找帶來方便與簡化。
  1.4.問:質量檢驗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凡是工程范圍的施工內容,不論是否列入進行質量檢驗評定的范圍,都必須按有關施工規范和規定的程序及質量檢驗項目,進行施工過程的檢驗(試驗)與成型后的質量檢驗,填寫現場質量檢驗報告單,&考&試大$并經監理工程師抽檢和簽認,如基坑的開挖、回填、模板、支架安裝等,因為業主計量支付的原則是,必須是已經完成并經檢驗合格的工程,才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計量和支付。
  若缺少規定的表格,可對照有關規范要求,自行予以設計和編制,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按規定報業主及總監辦批準,同時應報主管質監站備案。
  1.5.問:砌筑工程應如何進行分項工程的劃分?
  答:按照《標準》“6 擋土墻、防護及其他砌石工程6.1一般規定”劃分,當施工設計圖明確為擋土墻時,即劃分為擋土墻分部工程或分項工程,施工設計圖不夠明確的,只要是起支擋作用的砌石工程,&考&試大$都應劃分為擋土墻項目,如路肩墻等。當施工設計圖明確為護坡工程的或未明確但實際只是對邊坡起防護作用的,均應劃分為護坡工程。
  屬于橋梁工程的砌體應按橋梁工程的規定劃分。
  1.6.問:質量保證資料的原件應如何認定?
  答:經印刷、電腦打印、手寫形成的資料,有規定的簽字人手簽的意見、名字或并加蓋文件(資料)形成單位的紅色公章者均應為原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水泥、鋼材等,由供應商在生產廠家大宗采購進貨,廠家按進貨總品種、規格、數量給進貨商(既施工單位的供應商)出具了“質保書”(原件),但供應商向施工單位只供應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種&考&試大$、規格、數量,供應商就無法提供與供應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種、規格、數量相同的“質保書”,故供應商只能提供原進貨的“質保書”復印件,供應商必須在原進貨的“質保書”復印件上注明本次實際供應的品種、批次、規格、數量,供應日期、購貨單位、供應商經手人,并加蓋供應商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紅色公章,提交給購貨的施工單位,像這種“質保書”也應按原件對待。
  1.7.問:對《標準》中各實測項目的檢查頻率應如何理解?
  答:《標準》中各實測項目的規定檢查頻率是對檢查頻率的低限要求,在具體操作時還應根據相應的施工規范要求,和具體檢測指標的實際情況與對質量檢驗評定的要求加大檢查頻率,不能在被檢查的結構物的尺寸、&考&試大$數量較小時,就隨意減少應檢查的點(次)。
  在檢查時若出現不合格點時,應有意識的接著連續檢查2~3點(處),以驗證不合格點的偶然性或非偶然性,以便正確判斷和計算該檢查項目的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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