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三、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法行使質量否決權
1、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條例”第37條)。
2、不合格的工序不簽字。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549條)。
3、不合格的材料不簽字。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監理人員應拒絕簽認,并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撤出現場(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546條)。
四、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或不良記錄
對承包人的下列8項不良行為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給予不良記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1、未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施工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2、未按照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砼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