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5)職業道德風險。監理工程師在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時,必須十分謹慎、小心,表達自身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必須客觀、公正,同時應勇于承擔對社會、對職業的責任,在工程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沖突時,優先服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監理工程慎、小心,表達自身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必須客觀、公正,同時應勇于承擔對社會、對職業的責任,在工程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相沖突時,優先服從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監理工程師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時,必須以工程的利益為重,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遵守職業道德的約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問題,甚至為謀求私利而損害工程利益,必然會因此而面對相當大的風險。
(6)社會環境風險。社會對監理工程師寄予了極大的期望,這種期望,無疑對建設監理事業的繼續發展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們對監理的認識也產生了某些偏差和誤解,有可能形成一種對監理的健康發展不利的社會環境。現在社會上相當一部分的人士認為,既然工程實施了監理,監理工程師就應該對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出了質量問題,首先向監理工程師追究責任。應當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屬于承包性質,承包商有責任為業主提交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詢性的,是代表業主方進行工作的。監理工程師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減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推行監理制,對提高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是起到積極作用的,但是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來擔保工程不出現質量和安全問題。
3責任風險的規避
監理工程師必須加強風險意識,提高對風險的警覺和防范,減少和控制責任風險。針對上述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來源,可以考慮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
(1)嚴格執行合同。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隨時隨地以合同為處理問題的依據,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委托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
(2)提高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是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監理工程師絕不能滿足現狀,必須不斷學習,總結經驗,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功底,鍛煉自身的組織協調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保證。因此,監理單位必須結合實際,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的承擔方面,更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監理單位的監理義務最終需落實到監理工程師身上。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造成的,但是由監理單位對業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因而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與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制定明確,這對于提高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強職業道德約束。要有效地防范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帶來的風險,需要解決三方面的問題:一是需要對監理工程師應該遵守的職業道德做出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顯得較為粗糙、薄弱,雖然對職業操守作了一些定義,但缺乏實際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強對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遵守職業道德成為監理工程師的自覺行動;三是需要健全這一方面的監督機制,監理行業協會應該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5)完善法律體系。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許多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大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除此之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水平低下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政府行業主管理部門及有關的行業協會,需要自覺執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并且在社會上積極宣傳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使社會能對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有個正確的認識。
(6)推行職業責任保險。監理工程師可能因工作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損失,因而需對其承擔賠償的職業責任進行投保,一旦由于職業責任導致了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其賠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過程也由保險公司來負責。也就是說,通過市場手段來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有形的物質載體,其保險的是你的責任。因此,要開展這種保險,必須一首先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職業責任和其他責任的區別。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解決。職業責任保險所針對的僅僅是職業責任,即只針對監理工程師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提供服務時由于疏忽行為而造成業主或依賴于這種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且這種行為在主觀上必須是無意的,并僅限于監理工程師專業范圍內的行為,而不負責和專業范圍無關的疏忽行為造成的損失,職業,責任保險在國內尚無開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經在工程設計等領域開始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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