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監理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講義精選一
前言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
一、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2、建設工程監理理論
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
二、重點難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2、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
3、建設工程監理理論和發展趨勢
4、與建設工程監理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產生的背景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一)定義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二)監理概念要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這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建設工程監理不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后者的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職責、內容不同于建設工程監理。同樣,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工程監理企業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實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在建設單位委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只有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了監理的范圍、內容、權利、義務、責任等,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管理權,合法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監理企業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能夠開展管理活動,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承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它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接受工程監理企業對其建設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監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
3.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