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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保修階段監理實踐與探討(二)

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三、關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問題的幾點認識:

  1、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筆者發現目前設計施工圖紙文件中,均未有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說明。據國家《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規定的3類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設計年限為50年,并明確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才能滿足的條件。

  2、在保修階段監理工作中發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單位后,有的使用單位擅自改變設計使用功能,即出現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條件,增加了結構的活荷載甚至破壞了屋面和外墻面防水功能等情況。舉例說明:

  ①樓層辦公室改為檔案資料室,宿舍改為文具倉庫;

  ②屋面上加設太陽能熱水器,電視等無線接收設備,屋面和外墻面設置大型廣告牌;

  ③室內進行二次裝修擴門拆墻,改變水、電管線;

  ④屋面天溝灰塵和生活垃圾堆積,天溝流水不暢,個別水落堵塞等。

  監理人員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即應書面通知業主或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意見,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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