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3.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
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也即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話題,容易引起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及承包商之間的矛盾。處理不好,勢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亂。因此,關于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應在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3.1.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權主要有:
1.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簽認;
2.結算工程款的復核與否定,沒有監理工程師的確認,業主不得支付工程款;
3.對索賠事項的審核,確認;
4.對設計、施工總包單位選定的分包單位的批準或否決。
3.2.監理工程師的審批權主要有:
1.審批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發布工程施工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3.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設備施工質量檢驗;
4.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簽定。
3.3.監理工程師的建議權
1.有對工程建設相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而不是自主對發現的這一問題進行變更。
2.要告訴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