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方與業主的關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方受業主的委托,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他們之間的這種關系是通過合同來確定,因此雙方都負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雖然說監理工程師是接受委托后開始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但是,監理方的一切有關行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的只對業主負責。從法律意義上來理解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委托協作關系,而不是某種從屬關系。正因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項目監理制稱為“第三方”管理。在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中,業主不得隨意干涉工程師的工作,否則,將被視為侵權性質的違約行為;同樣,監理工程師也必須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與承包方有經濟聯系,更不能串通承包方及其人員侵犯業主利益,否則,業主將利用法律手段讓監理工程師離開工作現場。
在過去一些工程項目的監理實踐中,由于對建設監理缺乏理解和經驗不足,有些業主存在著下述幾種不正常的情況:一種情況是,將業主與監理單位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誤解為雇傭關系。
另一種情況是,業主對承包方的各種具體要求并非是經過監理方這個統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監理方應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執行過程中受到多頭管理,左右為難,無所適從,反面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
再一種情況是,業主雖然也授予了監理方必要的權力,但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監理工作,結果監理方在對業主向方的付款方面無任何制約力,使監理方處于被動狀態。
因此,監理工程師應主動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監理方的一切監理活動應向業主負責,定期向業主報告工程施工情況,未經業主授權監理方無權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時,監理方可以向業主提供建議,積極協助業主與承包方協商合同變更事宜。對業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監理方的現場監理人員也要隨時做好記錄,及時改進和解決。已證明監理人員判斷或處理問題有錯誤時,應主動向業主承認錯誤并提出改進意見。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是正確的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闡明自己的觀點,書面通知業主,說明可能給業主帶來的不良后果。
業主委托監理方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就必須對監理方給予充分信任,對各自的職責、權限有明確的劃分。而且為完成一致的任務目標,達到預期的目的,兩者間僅分工明確是不夠的,業主與監理方還必須默契配合,無保留地合作。業主應大力支持監理工作,尊重監理方獨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授予監理方必要的權力,如技術上的審定權、工程質量的評定權、進度與工期的確認權、工程款支付與結算上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應大膽放手,將付款簽發權交給監理方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約束業主與承包雙方遵守合同規則,避免雙方責任的分歧以及不嚴格執行合同而造成經濟損失,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
監理方發布開工令是工程正式開工、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歷天”計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圖、單項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驗收竣工日期都以開工令發布之日為起點。所以,在監理方發布開工令以后,承包方應迅速地、不拖延地開始施工,包括人員的到場、現場條件的準備、施工機械設備和物資的轉運等。對于業主和監理方來說,為了保證承包方能及早進入工地開始施工,應按合同文件的要求,為承包方的進場準備好必要的條件,包括完成合同文件上規定的道路、橋梁、電力、為承包方準備的住房、施工現場的征地和移民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