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涉及的有關各方包括合同當事人與工程師 1.合同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可分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施工合同簽訂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許轉讓合同。所謂合法繼承人是指因資產重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組織可以作為合同的當事人。
(1)發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工程師
(1)工程師的委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義的工程師包括發包人委托的監理與發包人派駐代表兩種情況。發包人委托的監理,指發包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全部或者部分負責合同的履行管理。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合同中稱為工程師。而發包人派駐代表,指對于國家未規定實施強制監理的工程施工,發包人也可以派駐代表自行管理。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稱工程師,但職責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責相耳交叉。雙方職責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明確雙方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更換工程師 如果需要更換工程師,發包人至少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工程師繼續行使合同文件賦予前任的職權,并履行前任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