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內容 合同內容應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主要由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款、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地點、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組成。當事人也可以參照各類示范合同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明確合同主體,對了解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合同的履行和確定訴訟管轄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中:
①自然人的姓名是指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
②自然人的住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
④法人的住所是指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