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的監理業務 1.委托工作的范圍
監理合同的范圍是監理工程師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范圍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監理業務的范圍可以非常廣泛。按工程建設各階段來分,監理業務可以包括項目前期立項咨詢、設計階段、實施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部監理工作或某一階段的監理工作。在每一階段內,又可以進行投資、質量、工期的三控制,及信息、合同的兩項管理。
施工階段監理委托工作的范圍包括,
①協助委托人選擇承包人,組織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等招標;
②技術監督和檢查,包括檢查工程設計、材料和設備質量,以及對操作或施工質量的監理和檢查等;
③施工管理,包括質量控制、成本控制、計劃和進度控制等。
通常施工監理合同中“監理:工作范圍”條款,一般應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單項工程承包合同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
2.對監理工作的要求
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監理人執行監理工作的要求,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應針對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人員,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采取實現監理工作目標相應的監理措施,才能保證監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3.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訂立監理合同時約定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結算酬金。
在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商定監理期限,標明開始和完成的時間。合同中注明的監理工作開始實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據工程情況估算的時間,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是根據這個時間估算的。如果委托人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圍或內容,導致需要延長合同期限,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另行答訂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