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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監理工程師考試: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自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無論代理權的產生是基于何種法律事實。代理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它具體表現為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4. 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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