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證計劃的措施及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安全保證計劃的措施〈規范〉第9.3節規定了安全保證計劃的要求如下:
(1)根據按生產責任制的要求,把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項目經理,安全員,作業隊長,班組長,操作工人、分包人等,均應按〈規范〉的規定的責任實施安全保證計劃。
(2)項目經理部、作業隊伍和班組均應按〈規范〉的規定內容進行安全教育。教育的對象有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員工。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教育;改變工藝,變換崗位前和日常都要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3)項目經理部應按規范規定的交底內容作好工程開工前和復雜的分部工程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具體明確、針對作業特點和危險,并以書面形式,并應保存有雙方簽字的記錄。交底的內容包括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安全紀律,安全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項,發生事故后的避難和急救措施,季節性安全技術措施等。
2.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須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都應持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方可組織施工。
(3)各類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格方可上崗。
(4)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5)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有特殊作業操作證。
(6)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做到“五定”;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驗收人。
(7)必須把好安全生產“六關”:措施關;交底關;教育關;防護關;檢查關改進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