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分為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兩種形式。風險分擔的原則是:任何一種風險都應由最適宜承擔該風險或最有能力進行損失控制的一方承擔。符合這一原則的風險轉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雙贏或多贏的結果。
1.非保險轉移 非保險轉移又稱為合同轉移,建設工程風險最常見的非保險轉移有以下3種情況:
(1)業主將合同責任和風險轉移給對方當事人。
(2)承包商進行合同轉讓或工程分包。
(3)第三方擔保。擔保方所承擔的風險僅限于合同責任,即由于委托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以及違約所產生的責任。
非保險轉移的優點主要體現在:一是可以轉移某些不可保的潛在損失;二是被轉移者往往能較好地進行損失控制,但是,非保險轉移可能因為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分歧而導致轉移失效,或因被轉移者無力承擔實際發生的重損失而導致仍然由轉移者來承擔損失。
2.保險轉移 建設工程業主或承包商作為投保人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工程風險(包括第三方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
在進行工程保險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在發生重損失后可以從保險公司及時得到賠償,使建設工程實施能不中斷地、穩定地進行,還可以使決策者和風險管理人員對建設工程風險的擔憂減少。而且,保險公司可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供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
保險這一風險對策的缺點表現在:
(1)機會成本增加;
(2)保險談判常常耗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
(3)投保人可能產生心理麻痹而疏于損失控制計劃。
還需考慮與保險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
(1)保險的安排方式;
(2)選擇保險類別和保險人;
(3)可能要進行保險合同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