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工程監理企業是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的當事人。監理工程師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監理企業,代表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監理企業在履行委托監理合同時,是由具體的監理工程師來實現的,因此,如果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錯,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監理企業在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有權在企業內部向有過錯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追償損失。所以,由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必然要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35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l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導致安全事故或問題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也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單位等主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