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工程師的主要業務是受聘于工程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受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工程監理企業完成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委托事項。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來源于法律、法規和受托人的委托。監理工程師一般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3)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6)接受繼續教育;
(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同時,監理工程師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2)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3)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5)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6)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7)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8)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9)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10)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