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經濟合同的鑒證實行自愿的原則。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對經濟合同的鑒證沒有統一規定。1979年8月9日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管理經濟合同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三項中規定:“合同鑒證,目前暫不做統一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有關合同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1985年8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經濟合同鑒證的暫行規定》,第二項規定:經濟合同的鑒證實行自愿原則,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考試&大&鑒證是對經濟合同實行管理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由于經濟合同面廣、量大、復雜,就全國來說,每年有幾億份合同,如果作出必須全部實行鑒證的統一規定,是不可能的。究竟是否需要鑒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般實行自愿原則。此外,當事人一方要求鑒證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對某些重要的經濟合同要求鑒證的,應當進行鑒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