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指示變更。工程師在業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來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
1)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來
2)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一種情況可能是通知工程師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無法執行此項變更,如無法得到變更所需的物資等,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的需要再次發出取消、確認或修改變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依據工程師的指示遞交實施此項變更的說明,內容包括:
a.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
b.承包商依據合同規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
c.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變更費用要求。
3)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4)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來
5)工程師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6)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除了工程師作出指示或批準以總價方式支付的情況外,每一項變更應依據計量工程量進行估價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