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經濟合同經過公證以后,具有以下效力:
(一)證明的效力。公證處依法辦理的公證文書,主要具有證明的效力。公證處按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出具公證文書,因此,公證文書不僅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而且,對人民法院確認案件事實,也有證明的效力。考&試&大&但是,如果審判人員根據案情認為公證證明的內容有疑義,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時,也可以不確認其法律效力,否定公證機關的證明作用。
賦予公證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受嚴格范圍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關于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中規定,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主要有以下幾種:1.追償債款(借款、貸款、欠款)的借貸契約、憑證、欠單;2.各種還款(物)協議;3.租賃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歸還租賃物的債權文書;4.按經濟合同規定而產生的追償違約金、賠償金、罰款的債權文書;5.其他追償金錢、物品的債權文書。
公證處賦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追償債款、物品的單務債權文書,而不是一般的合同文書;2.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內容不違法;考&試&大&3.債權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沒有疑義;4.按規定已到達履行期限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公證處對于經過公證證明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才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4條的規定:“經過公證處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按文書規定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考試&大&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這就是說,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要對債權文書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是正確的,就可以把它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予以執行;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予否認經證機關證明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不予執行,并把錯誤情況通知原公證機關。
(三)具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效力。考&試&大&公證證明具有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必須公證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以后,該項法律行為才能成立。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商定經濟合同必須經過公證后才能成立的,經濟合同在未辦理公證之前,一般應確認該經濟合同尚未成立。這時,經濟合同是否公證,就成了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