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變更估價的原則。
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應以該費率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導致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則應在原單價和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費率和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費率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借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定的費率或價格加以調整:來
1)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2)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的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3)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工程師發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格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考&試&大&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