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為了保障承包商按時獲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條件內規定,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支付表,當承包商提出要求時,業主應提供資金安排計劃。
(1)承包商根據施工計劃向業主提供不具約束力的各階段資金需求計劃:
1)接到工程開工通知的28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每一個總價承包項目的價格分解建議表;
2)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期后42天之內提交;
3)根據施工的實際進展,承包商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接收證書已經頒發為止。
(2)業主應按照承包商的實施計劃做好資金安排。
通用條件規定:
1)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后,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他已作出了資金安排,并將一直堅持實施這種安排。此安排能夠使業主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合同價格(按照當時的估算值)的款額。
2)如果業主欲對其資金安排做出任何實質性變更,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并提供詳細資料。
(3)業主未能按照資金安排計劃和支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提前2l天以上通知業主,將要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