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通用條件內針對預付款金額不少于合同價22%的情況規定了管理程序。
(1)動員預付款的支付。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①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②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③預付款保函金額始終保持與預付款等額,即隨著承包商對預付款的償還逐漸遞減保函金額。
(2)動員預付款的扣還。預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償還。大
1)起扣。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達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大
2)每次支付時的扣減額度。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中扣除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即:
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款額-本次應扣的保留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