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1.供貨方代運貨物的到貨檢驗
由供貨方代運的貨物,采購方在站場提貨地點應與運輸部門共同驗貨,以便發現滅失、短少、損壞等情況時,能及時分清責任。采購方接收后,運輸部門不再負責。屬于交運前出現的問題,由供貨方負責;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運輸部門負責。
2.現場交貨的到貨檢驗
(1)數量驗收的方法。主要包括:
1)衡量法。即根據各種物資不同的計量單位進行檢尺、檢斤,以衡量其長度、面積、體積、重量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如膠管衡量其長度;鋼板衡量其面積;木材衡量其體積;鋼筋衡量其重量等。
2)理論換算法。如管材等各種定尺、倍尺的金屬材料,量測其直徑和壁厚后,再按理論公式換算驗收。換算依據為國家規定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換算標準。
3)查點法。采購定量包裝的計件物資,只要查點到貨數量即可。考試大。包裝內的產品數量或重量應與包裝物標明的一致,否則應由廠家或封裝單位負責。
(2)交貨數量的允許增減范圍。
前兩種情況要追究有關方的責任。
1)供貨方的責任
2)運輸部門的責任
3)運輸過程中的合理損耗。——則應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通用的物資和材料規定了貨物交接過程中允許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約定供應的貨物無規定可循,也應在條款內約定合理的差額界限,以免交接驗收時發生合同爭議。
注意:
①交付貨物的數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內,不按多交或少交對待,雙方互不退補。
②超過界限范圍時,則按實際交貨數量計算。
③不足部分由供貨方補齊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貨款;
④采購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進一步支付溢出數量貨物的貨款。
⑤在計算多交或少交數量時,應按訂購數量與實際交貨數量比較,均不再考慮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