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須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未達成新的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應及時將自己的意圖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的15天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
物資采購合同變更的內容可能涉及訂購數量的增減、包裝物標準的改變、交貨時間和地點的變更等方面。
*采購方對合同內約定的訂購數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則要承擔中途退貨的責任。
*只有當供貨方不能按期交付貨物,或交付的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影響工程使用時,采購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成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貨物,甚至解除合同關系。
*如果采購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前40天通知供貨方,以便供貨方修改發運計劃和組織運輸工具。
* 遲于上述規定期限,雙方應當立即協商處理。如果已不可能變更或變更后會發生額外費用支出,其后果均應由采購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