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施工環境管理
工程師應監督現場的正常施工工作符合行政法規和合同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一)遵守法規對環境的要求
施工應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二)保持現場的整潔
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
(三)重視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
(1)承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因承包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安全防護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