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發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工作。
1.承包人申請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工程竣工驗收,遞交竣工驗收報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2.發包人組織驗收組
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28天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3.驗收步驟
由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過程主要包括:
(1)發包人、承包人、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檔案資料;
(3)查驗工程實體質量;
(4)驗收組通過查驗后,對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總體評價,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包括基本合格對不符合規定部分的整改意見)。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發包人、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進行協調,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驗收后的管理
(1)發包人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給發包人運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擔工程保管責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同時,從第29天起,發包人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中間竣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與上述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