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件的規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采集者退散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采集者退散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來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這些情況工期可以順延的根本原因在于:這些情況屬于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是承包人的違約或者應當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則工期不能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