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材料設備的到貨檢驗:
工程項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設備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采購供應責任,可以由承包人負責,也可以由發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設備。
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材料設備供應一覽表,按時、按質、按量將采購的材料和設備運抵施工現場,與承包人共同進行到貨清點。
(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現場接收。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其供應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并對這些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發包人在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清點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觀質量檢查;對照發貨單證進行數量清點(檢斤、檢尺);大宗建筑材料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物理、化學試驗)等。
(2)材料設備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雙方共同清點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因承包人的原因發生損壞丟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不按規定通知承包人驗收,發生的損壞丟失由發包人負責。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的處理。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應當由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視具體情況不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合同約定不符時,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設備種類、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承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材料的規格、型號與合同約定不符時,承包人可以代為調劑串換,發包方承擔相應的費用;
4)到貨地點與合同約定不符時,發包人負責運至合同約定的地點;來源考試.大
5)供應數量少于合同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將數量補齊;多于合同約定的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合同約定的供應時間,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發包人賠償由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考.試大
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
(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2)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應通知工程師共同進行到貨清點。
(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在工程師要求的時間內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